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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藝術

(一)公共藝術的定義~ http://www.cca.gov.tw/cforum/related/1110_4.htm 

 

顧名思義,它同時兼具有「藝術性」與「公共性」的特質。它具有屬於這個空間、這個地點、這個時代的獨特性,並且是藉由「藝術家」(藝術創作)、「公共空間」以及「民眾參與」三者,在「政府及專業者」提供適當的支援下,共同開展的「藝術」、「生活」與「文化」之「社會運動」。

 

   公共藝術如何定義?居民參與是重要的,但有關空間記憶及參與程度之中存在很大的變數。國際上有很多當代公共藝術作品,要進入到一個舊的市區時,它的造型語彙非常尊重其歷史記憶及與當地的對話。在公共藝術的範疇不是純粹以當代美學來看,必須顧及市民的生活,對市民而言,被強制與不喜歡的作品生活幾十年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我們是否可把公共藝術的意義再擴大?將在公共空間與公共有關的物件都能納入討論。如紐約的Public Art Fund曾執行過一個計畫,將文字藝術家Lauren Weiner的詩文,印在紐約市的人孔蓋上,這個計畫並未真正設置什麼實體的藝術品,但藝術家的作品卻無所不在,被帶入了紐約市民的生活。台灣有很多地方可做公共藝術,也很多公共的物件可以藝術化,甚至不必用到百分之一的預算,就可以延伸到我們的街道家具、路燈、電話亭等等,前幾年台灣也已經開始在做了。當下台灣公共藝術中的民眾參與,由每一個公共藝術設置案分別提出的民眾參與計畫,這之間是不延續的,同時所謂的參與,不應僅是對某一位藝術家的作品,而應擴大至這件作品設置所可能引發出相關的美學概念及審美觀,真正的民眾參與應該是教育功能的提升,這也才是我們這麼多公共藝術案背後真正的目的。

 

(二)公共藝術的由來~ http://publicart.culture.gov.tw/book/faith.htm 

 

「公共藝術」不只是一個政策名詞,而是存在藝術領域由來已久的一個藝術創作慨念 不但在歐美涵義廣泛多元,即便是在台灣中文翻譯的版本上 ,也不是那麼統一。最常聽見的翻譯詞彙以「公眾藝術」和「公共藝術」居多。九O年代初期,台灣的藝文學界曾經一時以「公眾藝術」來指稱「Public Art」,到了民國八十七年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公佈後,以「公共藝術」為名的”法定”名稱才暫時被政府確定下來,並成為一項具體且實驗性極高的「公共與藝術」之政策。 公眾藝術與公共藝術兩個詞彙的英文都是「Public Art」,依據前國家(台灣)美術館館長倪再沁的說法,「公眾」在中文的字義中比較偏向「人」的部分,而「公共」則取「場」的概念。

 

公共藝術在西方被實踐或成為一種政策的歷史比台灣久遠。西方國家在二次大戰後,忙於重建家園,包括古蹟名勝的維護,以及豎立都市新地摽。「公共藝術」立法成為強制執行的文化藝術政策,在美國是始於賓州費城都市重建局1959年(民國四十八年)所定的「藝術百分比」方案。六O年代興起於美國的公共藝術,在八O年代引入台灣,一方面試圖從各地公共場域結合藝術創作來喚醒大眾對環境的尊重,另一方面藉由台灣官方所推展的地方主體意識之運動觀念--「社區總體營造」政策,讓公共藝術在台灣有機會成為新的美學運動。近十年當中,公共藝術法令日趨完備(民國八十一年七月頒布『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八十七年元月通過了『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且在藝術創作漸形多元的影響下(普普、裝置、觀念等等對於藝術形式的解放),儼然已經成為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藝術家、民眾以及專家學者在公共領域對話的一扇窗口。其影響所及並不僅止於美化了多少公共環境,或是提供了多少藝術家的經濟挹助,更重要的是,公共藝術所重視的民眾參與過程,已經跨越了現代社會於專業分工底下所形成牢不可破的階層權力關係,且進一步挖掘出台灣社會的草根民主運動與社區意識,逐步形成新的藝術與美學思潮。
 

(三)公共藝術的內涵


公共藝術並沒有一定的風格或表現形式,藝術的發展,亦是影響公共藝術風貌的重要因素,當代藝術的許多創作主題:個人存在的彰顯、群體價值的省思、消費社會現象、公眾議題、社區問題、混雜文化生態、身分認同、傳統與現代的衝突、文明突進的無根與失落…等議題,在推動「公共藝術」與生活結合的歐美,早已是公共藝術創作者倚重的重要議題。



但與純粹的藝術創作不同的是,「公共藝術」在藝術家主觀與感性的創意發揮之外,還必須面對許多外在環境的制約,例如:在開放空間有政府法令必需遵守,所以藝術創意要面對擺設地點、使用材質、作品結構、防風防震災害預防等條件的考驗,也要考慮作品與周圍建築及空間的結構關係及形象;此外,創作者「為藝術而藝術」的姿態必需與約定成俗的社會規律、民眾對藝術的接納能力有所妥協,因為「大眾」才是公共空間真正的使用者,違反使用者的意念、信仰、甚至安全、習慣與認知的公共藝術作品,將會遭受嚴厲的批評與考驗,因而危及其在公共空間中的存續。



台灣的「公共藝術」可以說是近十年來才真正步入發展的路向,基本上來說,它是政府「推動現代文化建設」的政策產物,在政策面「藝術與生活結合」的大旗之下,隱藏了民眾對生活空間品質(包括環境的、心理的、生理的以及精神生活上的)要求的提昇,以及當局欲藉由公共空間意義的重整,重構市民意識的努力與嚐試。



「公共藝術」之所以能自成一個藝術創作的體系,除了它負載了藝術的政治功能及社會作用,更在於它擴延了(或者是說跳脫了)室內型藝術與空間及觀眾的相對關係,因此在精神上及意義上,只要是在開放的公共空間呈現、以廣大的民眾為對象的藝術作品,皆應納歸於「公共藝術」的範疇。因此,從趨勢觀察,「公共藝術」在台灣,十分吊詭的兩極化發展:一是雕塑作品大量的寓身於城市建築空間中;一是「裝置藝術」轉戰城鄉,成為介入地方的藝術主力;而政府政策,以及執行者在政策解讀中所發展出的意識形態,無疑是這兩股趨勢的推手。
台灣目前對於公共藝術的定義大致參考美國做法,根據「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的整理資料,國內學者的意見可歸納於下列數:

1. 公共藝術要具有永久性,「要經過工程管理測試、建造許可、檢驗等正式的管制手續」。(王哲雄)


2. 「公共藝術必須與建築師、景觀建築師、工程師等其他專業人士協同合作。」(黃健敏)


3. 公共藝術每一個程序「皆充滿民眾參與的契機,所以公共藝術是民眾參與的藝術創作」。(黃健敏)


4. 「雕塑絕對不是公眾藝術的主流,公眾藝術沒有設定的區域來侷限創作的內容。」(黃健敏)


5. 公共藝術「一定要和當地文化或歷史進展有密切的關係 」、「要與當地自然環境的元素配合」、「要配合當地的人文、社會活動」。(李如儀)


自然,各領域的學者也都有其特殊的看法,例如管理學者郭瑞坤認為,教育宣導與解說十分重要,並指出「解說設施亦可成為公眾藝術的一環」。都市設計學者林欽榮則認為:「冀望透過『公共藝術』此一興起的新觀念,且業經立法在案擬將採強制與獎勵其行的環境藝術「建設計劃,再加上『都市設計』此一即將立法的都市環境規劃設計制度,......則或對當前台灣都市景觀的改善暨都市公共空間品質之改造,能有關鍵性之影響。」

 

 

(四)列舉幾項公共藝術?

 

顏水龍劍潭公園「從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等多幅馬賽克,美化設計中山堂、國父紀念館外圍等臺北市容,開啟臺灣公共藝術與景觀設計先河。

 

新竹市內的「竹影城跡」 ,是為新竹市量身打造的公共藝術,擷取「竹子」的意象,設計由束狀竹竿石雕的城廓,讓市民有重新走入舊城遺址的感覺,整個景觀雕塑安置在和緩起伏的地面,竹竿石雕高低錯落彷彿從地裡冒出來的「新竹」,展現得極其自然。http://vr.theatre.ntu.edu.tw/fineart/chap12/chap12-04.htm

 

新店線和中和線的公共藝術  http://sdpo.dorts.gov.tw/Arts/art_r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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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ar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